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四六號
聲請人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法定代理人 劉木泉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二五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認聲請人對其負有債務未清償,並有隱匿財產之虞而聲請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依法起訴主張該筆債權,而造成聲請人之商譽受到損害,是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以依法向鈞院聲請限期起訴在案,惟未獲鈞院裁定,故爰依法再次聲請限期起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已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重複為限期起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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