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曹源龍 被告 徐鳳朝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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