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454號原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訴訟代理人 謝麗芬 被告 劉莊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93號竊盜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周玉琦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