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細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細貴所涉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凌晨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下稱本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違背第253條之2第項第8款之應履行事項,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爰以112年度撤緩字第54號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並考量被告業於112年9月11日因另案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爰於同年9月28日將本案簽結,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緩起訴處分書、112年度撤緩字第5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同年9月28日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㈡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
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且與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鑑定結果:⒈檢驗目的:成分檢驗⒉檢驗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⒊檢驗結果:白色微潮結晶1袋。實稱毛重0.2260公克(含1袋),淨重0.0170公克,取樣0.0010公克,餘重0.0160公克,檢出微量Methamphetamine成分卷證出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撤緩毒偵字卷第63頁)2玻璃球吸食器壹組鑑定結果:⒈檢驗目的:成分檢驗⒉檢驗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⒊檢驗結果: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卷證出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撤緩毒偵字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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