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自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不動產鑑定人核可資料總表中自行排序5位以上鑑定人(建築師不能鑑定土地請予除外)具狀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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