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1號聲請人 曾紹雄 相對人 黃明堂
葉明珍 劉洲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292,3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占用區域│公告土地現值│相對人占用面│價額│││○○○鎮○○段○○○○○號土地)│(元/㎡)│積(㎡)│(新臺幣)│├──┼──────────────┼──────┼──────┼─────────┤│1│A部分│23,808│326.43│7,771,645元│├──┼──────────────┼──────┼──────┼─────────┤│2│B部分│23,808│84.65│2,015,347元│├──┼──────────────┼──────┼──────┼─────────┤│3│C部分│23,808│63.23│1,505,380元│├──┴──────────────┴──────┴──────┼─────────┤│合計│11,292,3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