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曾麗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刊登於臺灣導報,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附表: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曾麗兒│玉山銀行竹南分行│103年2月28日│100,000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