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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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份轉讓行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
羅秉成 律師被告九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股份轉讓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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