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 於右開 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簽、戶籍謄本影本一紙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