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建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298220元││5月10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建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74653元││5月10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
(一)債務人林建嘉於民國97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約定自民國97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9日止累計302,486元正未給付,其中298,220元為本金;4,2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建嘉於民國98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9日止累計75,721元正未給付,其中74,653元為本金;1,0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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