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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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告 徐靖希

王兪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

王仁佑 律師

被告眾成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上凱

被告 楊心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萬4,2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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