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告 徐靖希
王兪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
王仁佑 律師
被告眾成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上凱
被告 楊心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萬4,2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