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意淳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意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林意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意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60號│字第29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43號│106年度訴字第18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2日│106年08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843號│105年度訴字第1843號││判決├────┼──────────┼──────────┤││判決│106年08月22日│106年08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得│├────────┼──────────┼──────────┤│備註│106年度執字第15287│106年度執字第15288│││號(執行中)│號(執行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