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挺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挺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挺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01號│字第16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26號│106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26號│106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