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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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24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⑴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參仟元之裁判費,扣除聲請人已繳之貳仟元,尚應補繳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⑵債務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遭經濟部廢止,請一併陳報債務人是否進行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及「清算人」。該裁定於97年7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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