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 律師
馬在勤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12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8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