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附民原告 林忠政
附民被告 高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曾禹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附民原告 林忠政
附民被告 高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