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
原告 何春婷
被告 鍾玗揚
劉郁昌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49號、第1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