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南地檢署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煙毒罪,經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二月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