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6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郭正坪 債務人 蔡富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九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一計算之違約金,及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八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