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6401號上訴人即原告康崴拉企業有限公司
一號R
JM法定代理人甲○○Bauhu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巴洛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2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