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26號原告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被告錩宇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張阿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894元,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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