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陳摯心 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92-ND-000029-92-ND-0000357700092-NX-0000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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