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李聰輝 代理人 楊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邱美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