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李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633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38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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