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張孔生 (即 張亞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72406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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