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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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99年度執字第2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92號、98年度易字第3123號、98年度訴字第353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4、5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9
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2、3曾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2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99年度聲字第995號裁定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