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洪源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0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0號(含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6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源益積欠聲請人11,966,971元之債務尚未償還。經查,相對人洪源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0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結果,得請求該案被告 陳怡君 嘉義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利於債權之確保,實有閱覽該案卷宗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其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0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洪源益有債權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9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而相對人洪源益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0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結果,確可請求該案被告陳怡君嘉義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含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286號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前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庚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