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支票之發票人為威洋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