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支票之發票人為威洋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