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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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號再審原告 李榮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榮章 間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