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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