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49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呂豫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謝建鎰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北投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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