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梅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正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