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4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49號聲請人 劉德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健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