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38號上訴人 周林鑾鶯 被上訴人 吳聲煌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5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89年9月30日持伊於83年11月4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原審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原審89年度票字第14208號),雖曾於90年12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原審90年度執字4720
3號),並取得債權憑證,然伊並未曾收受該執行事件之相關文書,亦無承認或默示承認債務之意思,況系爭本票債權於聲請裁定時已時效完成,自不因聲請裁定或嗣後強制執行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又上訴人取得債權憑證後,遲至101年12月25日始再聲請強制執行(原審102年度司執字第3526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則其請求權時效亦顯已消滅,伊自得拒絕給付。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將系爭執行程序予以撤銷,及上訴人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伊聲請強制執行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因向伊借款及積欠伊會錢,而簽發系爭本票,然僅償還部分款項,伊乃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又伊因不諳法律,不知有時效問題,伊認為系爭本票係借款憑證,有票就不用怕被上訴人不會還錢。另伊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前,曾找被上訴人還錢,但被上訴人拒絕見面,嗣後則表示俟有錢再償還,而伊於90年間聲請強制執行時,被上訴人既未表示異議,應已默示承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准被上訴人之全部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不爭執部分:
⒈上訴人於89年9月30日持系爭本票向原審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後(原審89年度票字第14208號),曾於90年12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原審90年度執字47203號),經扣得被上訴人之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834元後,就未受償餘額,則取得債權憑證。
⒉上訴人於101年12月25日持上開債權憑證,再聲請強制執行(即系爭執行程序)。
㈡爭執部分:上訴人就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時效是否已完成。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
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票裁定係屬非訟事件,僅形式上審查本票是否有效及是否已屆清償期,即為准駁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權利義務有無之效力,而時效是否完成及債務人是否為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均非屬該非訟程序所得審酌調查之事項,故債務人就裁定時請求權已罹時效之本票,仍得於嗣後之訴訟或執行程序中為爭執,此從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觀之即明。
㈡經查:
⒈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均為83年11月4日,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
25、31至39所示本票34紙,均未記載到期日;附表編號26、27號所示本票2紙,到期日均為85年5月5日;附表編號28號所示本票1紙,到期日為85年6月5日;附表編號29號所示本票1紙,到期日為85年8月20日;附表編號30號所示本票1紙,到期日則為85年9月5日,而上訴人係於89年9月30日聲請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有系爭本票及裁定在卷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審89年度票字第14208號卷查明屬實,應可認為真實。
⒉系爭本票中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即應以發票日起
算3年之時效期間;而有記載到期日者,則應分別自各該本票到期日起算3年時效期間。故系爭本票中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其時效應自83年11月4日起算3年,而於86年11月3日完成;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如附表編號26、27號所示,其時效應自85年5月5日起算,而均於88年5月4日完成;附表編號28號所示之本票,其時效應自85年6月5日起算,而於88年6月4日完成;附表編號29號之本票,其時效應自85年
8月20日起算,而於88年8月19日完成;附表編號30號之本票,其時效應自85年9月5日起算,而於88年9月4日完成。可見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於89年9月30日聲請裁定時,均已時效完成,且並不因上訴人聲請本票裁定而就已完成時效之請求權得予延長或重行起算其時效期間。
⒊上訴人雖主張其請求權時效業因被上訴人承認而中斷,且其
已因聲請強制執行而取得債權憑證,時效應延長為15年等語。然查:
⑴按所謂承認,係指對於他方主張債權存在之事實為肯認之表
示,至若單純之沉默,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表示,亦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
⑵上訴人雖陳稱其於本票到期而未獲清償時,即曾向被上訴人
催討,被上訴人有表示暫時沒錢,俟有錢就會還等語,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遽信。而被上訴人雖曾收受本票裁定,但因上訴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則被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縱未積極主動表示時效已完成而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此項單純沉默,依上開判例意旨,亦難採為其已承認債務存在之表示。故上訴人此部分論述,並不足採。
⑶上訴人雖又陳稱其於90年12月18日曾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
制執行,並查扣被上訴人在銀行之存款(即原審90年度執字47203號),被上訴人均未表示異議,顯已承認債權存在等語。然查,上開執行事件僅查扣得被上訴人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存款834元,而未有查封其他財產之情事,且相關執行命令均未能合法送達被上訴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執行卷查明屬實。可見被上訴人並不知有該執行扣款情事,而其既不知悉有執行事件存在,自亦無默示承認執行債權可言。
⑷至上訴人雖陳稱其已因聲請強制執行而取得債權憑證,時效
應延長為15年等語。然票款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而上訴人於聲請本票裁定時,其請求權時效業已完成,自不因而可延長時效,況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實上權利義務有無之效力,自無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延長為5年時效之適用。故上訴人上開可延長時效為5年,更無所謂延長為15年之可言。故上訴人上開論述,亦屬誤解,而不足採。
⒋另上訴人雖陳稱本件債務有借款性質,然上訴人係持系爭本
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其執行債權之性質應為票據債權(票款請求權),而與借款債權分屬兩回事,且上訴人就借款債權部分,亦未取得任何執行名義,故其有關借款性質之論述,即與本件訴訟無涉,併予說明。
㈢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執行名義為系爭本票裁定,而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在系爭本票裁定作成前,均已罹於時效,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援引時效完作之抗辯,而拒絕給付,並在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及請求上訴人不得再執系爭執行名義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經被上訴人為時效完成之抗辯,則被上訴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及請求上訴人不得再執系爭執行名義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准被上訴人之上開請求,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梁美姿┌────────────────────────────────────────────┐│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1│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1│├──┼──────┼────────┼──────┼──────┼──────┼────┤│2│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2│├──┼──────┼────────┼──────┼──────┼──────┼────┤│3│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3│├──┼──────┼────────┼──────┼──────┼──────┼────┤│4│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4│├──┼──────┼────────┼──────┼──────┼──────┼────┤│5│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5│├──┼──────┼────────┼──────┼──────┼──────┼────┤│6│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6│├──┼──────┼────────┼──────┼──────┼──────┼────┤│7│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7│├──┼──────┼────────┼──────┼──────┼──────┼────┤│8│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8│├──┼──────┼────────┼──────┼──────┼──────┼────┤│9│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09│├──┼──────┼────────┼──────┼──────┼──────┼────┤│10│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0│├──┼──────┼────────┼──────┼──────┼──────┼────┤│11│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1│├──┼──────┼────────┼──────┼──────┼──────┼────┤│12│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2│├──┼──────┼────────┼──────┼──────┼──────┼────┤│13│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3│├──┼──────┼────────┼──────┼──────┼──────┼────┤│14│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4│├──┼──────┼────────┼──────┼──────┼──────┼────┤│15│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5│├──┼──────┼────────┼──────┼──────┼──────┼────┤│16│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6│├──┼──────┼────────┼──────┼──────┼──────┼────┤│17│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7│├──┼──────┼────────┼──────┼──────┼──────┼────┤│18│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8│├──┼──────┼────────┼──────┼──────┼──────┼────┤│19│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19│├──┼──────┼────────┼──────┼──────┼──────┼────┤│20│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20│├──┼──────┼────────┼──────┼──────┼──────┼────┤│21│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21│├──┼──────┼────────┼──────┼──────┼──────┼────┤│22│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22│├──┼──────┼────────┼──────┼──────┼──────┼────┤│23│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23│├──┼──────┼────────┼──────┼──────┼──────┼────┤│24│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24│├──┼──────┼────────┼──────┼──────┼──────┼────┤│25│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25│├──┼──────┼────────┼──────┼──────┼──────┼────┤│26│83年11月4日│15,000元│85年5月5日│85年5月5日│85年5月5日│61124│├──┼──────┼────────┼──────┼──────┼──────┼────┤│27│83年11月4日│15,000元│85年5月5日│85年5月5日│85年5月5日│61125│├──┼──────┼────────┼──────┼──────┼──────┼────┤│28│83年11月4日│15,000元│85年6月5日│85年6月5日│85年6月5日│61026│├──┼──────┼────────┼──────┼──────┼──────┼────┤│29│83年11月4日│15,000元│85年8月20日│85年8月20日│85年8月20日│61028│├──┼──────┼────────┼──────┼──────┼──────┼────┤│30│83年11月4日│15,000元│85年9月5日│85年9月5日│85年9月5日│61029│├──┼──────┼────────┼──────┼──────┼──────┼────┤│31│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30│├──┼──────┼────────┼──────┼──────┼──────┼────┤│32│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31│├──┼──────┼────────┼──────┼──────┼──────┼────┤│33│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32│├──┼──────┼────────┼──────┼──────┼──────┼────┤│34│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33│├──┼──────┼────────┼──────┼──────┼──────┼────┤│35│83年11月4日│15,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34│├──┼──────┼────────┼──────┼──────┼──────┼────┤│36│83年11月4日│200,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76│├──┼──────┼────────┼──────┼──────┼──────┼────┤│37│83年11月4日│200,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77│├──┼──────┼────────┼──────┼──────┼──────┼────┤│38│83年11月4日│300,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78│├──┼──────┼────────┼──────┼──────┼──────┼────┤│39│83年11月4日│160,000元│未載│83年11月4日│83年11月4日│6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