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秀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00,000元│102年1月31日│├──┼───────┼───────┤│002│623,280元│102年1月15日│├──┼───────┼───────┤│003│100,000元│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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