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侑伶
柯慶龍
一、債務人洪侑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慶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