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14號原告 張王秋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法安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被告 周昱劭
林正祐 馮漢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張家琦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
許佩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許婉芳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