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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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蕭采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何伊羚┌────────────────────────────────────────────────────┐│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0│蕭采彤│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3年9月30日│10萬元│UA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