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承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承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承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
7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承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4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101年審易字第1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3月、7月(共3罪)、3月(共3罪)、4月(共2罪)確定,上開罪刑嗣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601號、102年度聲字第84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1年確定,並接續執行。其於101年7月3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27日,此有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