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及其中玖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
(一)緣債務人林心怡於民國100年3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0年8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99,
931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8月12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105,358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