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耀碧 上列當事人間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人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調解者,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前置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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