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孳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42號上訴人 洪蘇秀鳳 訴訟代理人 洪莉萍
洪莉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政賢許秀津 間請求給付孳息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39號)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惟,上訴人迄今僅繳納15,690元,其餘15,510元尚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楊熾光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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