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鄭增宏 訴訟代理人 陳品秀 訴訟代理人 葉東隆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被告 鄭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芬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3年課稅明細表,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