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原告 鄞寶真 被告 李文瑾 籍臺南市○區○○路1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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