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20號抗告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聲字第3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前依原法院92年度裁全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嗣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業經原審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並已於96年1月30日確定在案。則本案抗告人假扣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原審法院91年度簡字第7號及92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影本各1件(見原審卷7至29頁)。查抗告人即債權人所提本案訴訟,既經判決敗訴確定,依首開法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自應准許。原法院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固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惟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原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
2號),系爭假扣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云云。惟查,提起再審之訴,並無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抗告人依再審程序推翻本案訴訟確定判決前,並不影響該確定判決之效力,原裁定依法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蔡芳齡法官梁宏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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