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431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明知未得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竟於民國94年1月間,在高雄市○○路咖啡店內,架設「哈拉網路社區論壇」,提供音樂歌曲下載連結(詳如該論壇歌曲清冊所示),使不特定人得以上網下載音樂,以此方式公開傳輸前述音樂歌曲,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5年11月29日經警搜索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同因被訴自90年9月間至95年5月18日間架設論壇網站提供他人BT檔案連結下載BT檔案之違反著作權法事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涉有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幫助公開傳輸、重製罪嫌,於95年8月
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42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95年9月20日以95年簡字第5726號繫屬在案(嗣改用通常程序以95年度訴字第3202號裁定公訴駁回,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度抗字第20號撤銷原駁回公訴裁定,發回本院續行調查),尚未確定,有同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142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95年度訴字第3202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3月1日96年度抗字第20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核本件被告被訴事實係94年1月間起至95年11月29日止架設社區論壇供他人連結下載音樂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被告亦坦承以自己名義申設、架設上開網站後,尚有修改程式及網頁內容等語在卷,其有參與網頁維護、管理等行為,以遂不特定正犯接續刊登連結網址,幫助他人實施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物行為等涉嫌事實,是以,被告顯係基於同一違法著作權犯意,在同一時期內,架設及維護不同網站長期營運,幫助正犯為公開傳輸、下載檔案等違反著作權行為,而持續侵害不特定著作權人人格、財產法益,其前後2案間,犯行時間重疊,犯罪手法亦相同,應屬學理上所謂集合犯關係,而為同一案件。是以,公訴人就與上開犯罪事實同一案件之本件於96年2月5日,向本院重行起訴,而於96年3月8日繫屬於同一法院,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