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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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部分權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26號上訴人丙○○
甲○○乙○○丁○○上列上訴人丙○○、甲○○、乙○○、丁○○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26號返還部分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丙○○、甲○○、乙○○、丁○○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叁仟伍佰元、壹佰陸拾捌萬叁仟伍佰元、叁佰叁拾陸萬柒仟元及柒拾貳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