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債權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己○○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之簽章(需蓋大、小章)。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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