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曾金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