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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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志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志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